执弈虎跃——专注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执弈者说:有些案件不是死了,只是睡着了。叫醒它的方法,藏在那些被遗忘的角落里。

困局:一张判决,八年空转

2015年,张总拿到了一份胜诉判决:某地产公司欠他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200万元

判决生效后,他满怀信心地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连银行账户都只剩几十块钱。执行法官告诉他:案子终本了。

张总不甘心。此后的八年间,他每隔几个月就去法院问一次,得到的答复永远是同一句话:“没有查到财产。”

到2023年,张总已经快放弃了。那1200万,在他心里已经变成了“坏账”。直到朋友把他介绍给了我们。

接手这个案子时,我们面前只有一份终本裁定、一份判决书,以及张总疲惫的眼神。

破局:从“查无财产”到“挖出金矿”

我们没有急着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是先做了一件事:把被执行人“解剖”了一遍

第一刀:工商档案,揪出未实缴的股东

我们调取了被执行地产公司的全套工商内档。发现这家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有两个法人股东:A公司持股60%,B公司持股40%。

再查A公司和B公司的出资记录——A公司应缴3000万,实缴只有500万;B公司应缴2000万,实缴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和B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院裁定:追加。 A公司在250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公司在200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刀:资金穿透,发现股东转移资产

追加股东只是第一步。我们还需要证明A公司和B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A公司近三年的银行流水。一笔交易引起了注意:判决生效后第三天,A公司向一家C公司转账1800万,备注为“咨询费”。

C公司是谁?通过企查查发现,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小舅子。

这笔“咨询费”显然不寻常。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结果是一份空洞的《咨询服务协议》,没有任何实际履行的证据。

依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A公司向C公司的1800万转账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C公司需向A公司返还1800万及利息。

第三刀:顺藤摸瓜,查封关联方资产

撤销诉讼胜诉后,1800万回到了A公司账上。我们立即申请法院冻结了该账户。

但还有问题:B公司名下似乎也没有财产。我们继续调查B公司的对外投资——发现B公司持有某置业公司30%的股权,估值约800万。

我们申请法院冻结了该股权,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终局:1200万,一分不少

2024年,案件恢复执行后的第9个月,法院从A公司账户扣划了1020万(加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已超过原债权本金)。

B公司的股权拍卖成交,得款380万

两笔款项合计1400万,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后,张总实际收到了1260万——比原判决还多了60万。

拿到钱的那天,张总说了一句让我们印象深刻的话:“我以为这笔钱早就没指望了。没想到你们能从一堆废纸里挖出金子来。”

我们告诉他:这不是废纸,是线索。每个终本案件的卷宗里,都藏着被忽略的线索。只是需要有人愿意花时间,一页一页地翻。

执弈者复盘

这个案件的三个关键转折点:

   转折点 行动 法理依据
   第一 追加未实缴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第二 撤销无偿/低价转让 《民法典》第538条
   第三 冻结并拍卖关联方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对债权人的启示

一个终本8年的案件,最终全额执行到位。它告诉我们:有些“死棋”,只是还没走到该落子的那一步。

📖 案例故事

第1篇 · 一个终本8年的案件,我们如何追回1200万 | 第2篇 · 债务人“人间蒸发”?我们用了这三招找到他 | 第3篇 · 追加股东实战:从0到1的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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