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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宏观政策发力提效、促进有效投资,明确要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支农支小等再贷款额度,研究出台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就业增收等政策措施。

第二天,钱就动了。

9月29日,央行一口气调整四项货币政策工具:一是把一年期抵押补充贷款(PSL)利率从1.75%下调到1.5%,降0.25个百分点;二是把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这“六张网”纳入PSL支持范围;三是把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增加2000亿元,从1.2万亿元提到1.4万亿元,支持比例从60%统一提高到100%;四是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再贷款增加30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总额度从4.35万亿元提到4.85万亿元。

同一天,财政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95号):10月1日起,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50万元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享受贷款规模最高100万元、年化1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

钱的成本降了,房贷的利息减了,方向很清楚:宽信用,扶实体,稳楼市。

信贷端松下来的这一年,执行端会跟着松吗?

执行有自己的一套对应物,叫“善意文明执行”,落点在四个字——“活封活扣”。

一、法院的“活封活扣”到底是什么意思?

它不是不查封,也不是解封。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条文后面还列了几种情形:

查封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立即变价虽能实现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当促成双方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变价;达不成和解,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工的,可以暂缓强制变价;

查封在建商品房或者现房的,在能够控制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按合理价格自行销售,但必须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不能无限期拖着。

第六条还管了查封财产的融资: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在能控制资金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出借人要求先办抵押或者质押登记再放款的,法院要协调先解封、再登记,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一句话概括:“活封”动的是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查封的效力。控制权还在法院手里,使用权可能留给被执行人——前提是继续使用不减损财产价值,价款能够控住。

二、这一轮活封活扣,债权人为什么要特别当心?

因为“活封活扣”本来就是企业纾困的执行工具,和这轮资金的流向是同一条逻辑。

上述意见第十三条写得很明确: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资产;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

政策要救的是“有救的企业”,执行端就会给这类企业留出恢复经营的窗口。窗口期内,执行慢了,但没有停:不处置、不变价、暂缓、和解、允许继续经营——这是债权人这一段要面对的主要形态。

多数情况下这是对的——厂房设备一次拍掉,清偿率未必高;企业缓过来,反而可能把钱还上。但债权人要清楚:“活封活扣”是留给企业的时间,也是债权人自己要盯的时间。

三、活封活扣下,债权人要盯住哪七个风险?

第一,只活封不处置,时间被拖。查封不是一劳永逸。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没有续办的,查封效力消灭。企业在“活封”下慢慢经营,债权人一疏忽,封都过期了。

第二,继续使用就是持续损耗。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厂房、机器设备,前提是“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机器一转就折旧,生产线一开就消耗。这个“无重大影响”,要债权人自己去核,不是听一句话就作数。

第三,自行销售、自行变卖,价款能不能控住。意见第五条把前提写死在前面——“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控制得住才允许自售,控制不住就不能放开。

第四,暂缓变价、执行和解,要拿得出担保。按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暂缓不是免责。

第五,查封财产融资,盯住“解封—抵押—放款”的顺序。意见第六条要求先解封、再抵押、再放款,并严格控制融资款。顺序颠倒,风险就落在债权人头上。

第六,借“纾困”名义转移、隐匿财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上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4〕13号,都是可以用的抓手。难点在证据——资金流水、交易记录、关联方。

第七,企业法人该破产不破产。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按《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这里有一处容易踩空:企业法人案件不走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四条写得很清楚——不移送破产、破产法院不受理的,就按保全和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谁先查封,谁先受偿。

四、活封活扣时,债权人现在该做哪些动作?

  1. 盯期限。查封到期前,书面向法院申请续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续封,但别赌)。银行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一年内至少核对一次。
  1. 把“活封”的条件落到纸面。允许继续使用、继续建设、自行销售的,要求明确对价、监管方式和具体期限节点——意见第五条自己就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
  1. 盯价款归集。自售、自卖的款项,要求进入受控账户、按节点回笼,不接受“卖了再说”。
  1. 暂缓变价必须换担保。没有担保和承诺期限的暂缓,等于把处置时间白送出去。
  1. 守住首封位置。企业法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查封先后直接决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首封被拆分、被解封,要第一时间提异议。
  1. 该转破产就转。企业没有拯救价值时,主动申请执行转破产,把个别执行拉回统一清偿的框架,避免在“活封”里空耗。
  1. 有转移、隐匿的,固定证据走拒执罪。这一条和纾困并不冲突——有救的企业,用不着靠转移财产续命。

查封的松紧,跟着政策走,这是对的。但债权人的时间表,不会跟着宽信用一起变宽。

能续的封,到期前把材料递上去;该转的破产,别等到“活封”把设备用旧了才想起来。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新华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你这情况,下一步怎么走

如果你有一个案子正卡在执行上,对方的财产被“活封”,或者查封快到期、不知道要不要续封,先把三样发我:谁欠你钱、执行到哪一步、被查封的是什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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