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弈虎跃——专注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签了对方反悔,还能恢复执行吗?

先讲个案子

张老板的建材公司给一家建筑商供货,货款加违约金合计180多万,官司打赢了,执行立了案。法院查了对方的账户、房产、车辆,没找到多少值钱的东西。建筑商的法定代表人三天两头跑来诉苦,说公司周转困难,能不能分期还。 张老板想着,能拿回一点是一点,省得拖着法院天天查也查不出东西。双方坐下来谈,签了一份和解协议:建筑商先付30万,剩下150万分12个月还清,每个月还12.5万。签完协议,张老板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第一个月,钱到了。第二个月,晚了三天,但还是到了。第三个月开始,电话不接了。 又等了两个月,一分钱没收到。 张老板来问我:”和解协议还签着呢,他反悔了,我怎么办?是不是还得重新打官司?” 我说不用的。他的麻烦,法律上已经有安排了。

核心规则:对方不履行,你可以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写得清楚: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这句话翻成人话就是:对方反悔了,你有两条路走。 第一条路:恢复执行 拿着你已经有的那份生效判决书,直接回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用重新打官司,不用重新立案。之前查封过的东西、冻结过的账户,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期间如果对方转移过财产,法院可以追查。 第二条路:就和解协议本身起诉 如果和解协议里有新的担保人,或者对方在和解协议中做了额外的承诺(比如把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拿出来担保),你可以选择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和解协议里的这些新内容。 但不是两个都能选。司法解释说了,你对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选哪条路,要看和解协议里有没有”新东西”值得打一场新官司。 对大多数情况来说,第一条路——恢复执行——是最直接的。

但有一个坑:你签的是”履行完毕后”才结案的和解协议吗?

这个坑经常被忽略。 执行和解协议有两种写法: 写法一(正确做法):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写法二(埋雷做法):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本案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在收到全部款项后申请结案。” 写法二的问题在于:你一签字,法院就解封了。解封之后对方继续不付钱,你申请恢复执行,财产可能已经被转移走了。虽然恢复执行的权利还在,但恢复的是一份”没有查封财产的执行案件”——恢复了个寂寞。 所以签和解协议的时候,有一个原则必须守住:不解封,不撤保,不结案。 在对方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要同意法院解封任何财产。这是你手里最大的筹码。

再讲一个更复杂的场景

李总的案子比张老板麻烦一点。 他和小王签了和解协议,小王承诺分18个月还清300万,利率按4%算。李总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结果小王付了5期之后不付了。 李总来问能不能恢复执行。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问题:你是”撤回执行申请”,还是”申请暂缓执行”? 这两个动作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申请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对方不履行,直接恢复执行,简单。 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会让你补一个”撤销执行申请”还是”撤回执行申请”的说明。如果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要恢复执行,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销那个终结执行的裁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说法:申请执行人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需要先申请撤销原终结执行的裁定。 多了一步手续,但权利还在。 关键提醒:签和解协议时,能写”暂缓执行”不要写”撤回执行申请”。 前者恢复起来一路绿灯,后者多绕一个弯。

有没有签了和解协议就不能恢复的情况?

有。而且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不少见。 情形一: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如果对方老老实实把协议约定的款项付完了,你再想恢复执行,法院不支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判决对应的债权就消灭了。哪怕你觉得”当时签亏了,应该多要点”,也不能回头。 唯一的例外是: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比如对方虚构财务状况骗你签了极低金额的和解方案,查实后可以申请撤销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原判决。 情形二:你在和解协议里放弃了部分债权 签协议时你同意了”只还本金,不要利息”,或者”减掉50万”。这个放弃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恢复执行时,可以恢复的债权范围只限于和解协议确定的范围之外的部分。 举个例子:判决确定债权100万+利息20万=120万。和解协议约定只还100万本金,你同意了。对方付了30万后反悔。你恢复执行时,可以主张的债权是剩余的70万本金+利息20万(共90万),利息仍然可以主张。但本金从100万减到70万,是因为你不能否认你曾经同意过只收100万。 情形三:你自己违约在先 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对方没履行是因为你先违反了协议中的义务(比如你承诺解封但没解、承诺提供某些文件但没给),那对方的不履行可能被认定为”你方违约在先导致的”,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会变得复杂。

实操建议(如果你正准备签执行和解协议)

前面说了很多法律规则,最后落地到实际操作层面,有几条是你在签协议之前就应该想清楚的: 1. 协议里必须写清”恢复执行条款” 现在就打开你的和解协议草稿,看看里面有没有这句话: “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标的为原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 注意是”全部债权”,不是”剩余债权”。否则恢复执行时,法院只会支持协议剩余未付的部分,前面已经付的钱不会退,但你少了一个”对方知道不履约后果严重”的心理压力。 2. 不要急着签字解封 执行和解的一个常见操作是:法院组织双方到庭,签完协议后当场解封。但你不应该同意当场解封。维持查封状态,让对方先付几期,看看履约诚意,再逐步解封——这才是理性做法。 3. 协议内容不要和原判决冲突 有人会在和解协议中把债权做一个实质性的变更——比如把货款变更为借款、把连带责任变成一般保证。这种变更一旦写进协议,对方反悔时你走恢复执行的路会变窄,因为你已经用和解协议”重新定义了”原来的法律关系。想跑出新跑道,就只能走和解协议诉讼那条路。 4. 如果对方有担保人,担保条款要单独明确 和解协议中如果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担保条款必须写清楚:”担保人自愿为被执行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需要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如果担保人是”见证方”或者”协调人”,那就没意义——见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执弈者说

执行和解是执行实务中最高频的操作之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暗桩”的地方。多数申请人签和解协议的初衷是”能拿一点是一点”,但这个”一点”如果没有铺好退路,反而可能把手上最硬的牌换成一张废纸。

核心记住一条:和解的目的是为了更快拿到钱,不是为了取消执行的威胁。恢复执行的通道,必须在签字之前就确保畅通。签字前让律师看一眼协议里的”恢复执行条款”,花五分钟省五个月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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