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收了三十万货款,一件货没发,现在电话不接、公司也搬空了。我去派出所,民警一句话把我挡回来:这是经济纠纷,上法院起诉去。”
问题在于,公安机关该不该管,判断标准不是你嗓门大不大,而是这件事够不够得上合同诈骗的立案条件。
先把本文的边界说清楚:这里只讲“怎么把案子立起来”——什么算合同诈骗、多少钱够立案、去哪个公安机关、带哪些材料、报案之后会发生什么。立案被拒之后怎么复议、怎么找检察院,另有专篇,这里不展开。
一、收到货款不发货,算不算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它分成五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有一个概念必须先界定:合同诈骗里的“合同”,指体现市场交易、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买卖、借款、承揽、服务都算;婚姻、监护、收养这类身份关系的协议不算。
区分合同诈骗和普通民事违约、民事欺诈,落点只有一个: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签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拿到钱就挥霍或者失联,指向犯罪;因为经营失败导致还不上,指向民事纠纷。这条界线怎么划,另有一篇专门写过(见《同一件事,什么时候是民事纠纷,什么时候是犯罪?》),本文不重复。
二、合同诈骗多少钱才够立案,两万够吗?
立案看的不是合同标的写得多大,而是实际骗取的数额。
现行标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施行):
- 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二万元本数就够。
两件事要提醒。
其一,网上不少文章把合同诈骗的立案金额写成五万元,或者引用“第七十七条”的二万元。那是2010年旧版的条号,旧版已经废止,条号和表述都别再用错。
其二,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门槛同样是二万元。该规定第八十三条明确,除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其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各地对单位犯罪量刑档次另有掌握的,个案以属地实践为准)。
还要记住,二万元是“立案追诉”的门槛,不是量刑标准。判几年看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影响你能不能先把案子报进去。
三、合同诈骗去哪个公安局报案才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把两个概念摊开:
-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者含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后者含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单位以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还有一条更直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所以,“你这案子该去别的地方报”不能成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方只是不在自己辖区,正确做法是接受后移送,而不是把你推走。
实操上,选证据最集中、你跟进最方便的那一个犯罪地公安机关——合同签订地、付款地、对方公司所在地,可以优先考虑。
四、去报案要带哪些材料?
按这五类备齐,复印件交上去,原件自己留着:
- 主体信息。你自己的身份证;对方是公司的,准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对方是个人的,准备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或能识别其身份的线索。报案要指向具体的人或者单位。
- 合同文本。书面合同、协议、订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微信、邮件里谈定交易条件的记录也要留存。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与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发票。付款去向要能对上收款主体。
- 履约与往来记录。催款、催货的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邮件、对账记录;能证明对方没有实际履行、失联,或者把货款挪作他用的证据。
- 损失证明。已付金额、未收回金额的计算清单;已发货未收款的,附发货单、物流单。
再补一句:报案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口头报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你签名或者盖章。
最后,把全部材料按时间线整理成一页“事实经过”,标清每一步的时间和金额,附一份证据目录。办案人员一天要看几十份材料,一页能读懂的东西,比一摞散纸有用。
五、报案之后公安会怎么处理?
第一步,受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同时登记你提供的证据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把受案回执交给你。
这里有一个动作必须做:把受案回执要到手。它是你后面证明“我报过案、在哪报的、什么时候报的”的凭据。
第二步,审查,然后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经济犯罪的审查期限是:自接受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三十日(《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立案的条件有三项,同时满足才行: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同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步,拿到结果。决定立案的,案件进入侦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不予立案通知书》写得清楚、送到你手上,是后面一切救济的起点。不服这个决定怎么办——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另有专篇,这里不展开。
六、合同诈骗为什么先走刑事,不走民事?
三个理由,都是实的。
第一,侦查权比你手里的调查权大得多。你能查到对方名下登记的房子、车子;公安机关能查资金流向、冻结账户、找人、查关联交易。钱一旦被转走藏起来,民事判决常常执行不到东西。
第二,《刑法》第六十四条给了被害人一条直接的回款路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条是刑事程序里把骗走的钱要回来的依据。
第三,有履行能力却拒不退赔、转移财产的人,面对刑事追责的压力和面对民事判决的压力,不是一回事。
但话要说完整:先刑不等于民事没用,也不等于报案就立得上、追得回。两轨怎么配合、什么时候并行,另有一篇专门写过(见《对方被刑事立案了,我的民事案子还能不能打?》)。报案能让公权力先把事实和财产固定下来,你自己的民事主张还是要另作打算。
如果你手上正卡在一份“对方收钱不办事”的合同上,准备去报案,把三件事发我:
- 涉案金额——你实际付出去、至今没拿回来的钱有多少;
- 合同性质——买卖、借款,还是服务;
- 对方主体——个人还是公司,公司的话有没有工商信息。
这三条说清楚,我判断能不能接。→ 找律师 / 提交材料
【信息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文本核对,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五种情形)、第64条(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第110条(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受与移送)、第111条(书面或口头报案、笔录)、第112条(审查与立案/不予立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施行(据中国证监会 2022-04-29 公告、拉萨市公安局政策解读);第69条(合同诈骗案,数额二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第83条(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84条(“以上”包括本数)。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据司法部官网文本核对,第15、16条(管辖)、第169—171条(受案、证据登记、受案回执)、第178条(立案与不予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2017年11月24日印发,2018年1月1日施行)——第14条(不论有无管辖权均应接受登记,不得推诿拒绝)、第15条(立案审查期限:七日/延长至三十日/再延长三十日)、第17条(立案条件)、第19条(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条文依据】
《刑法》第224条、第64条、第231条;《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110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69条、第83条、第8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15条、第16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71条、第17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