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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经被抓了,我这边还能不能起诉?”

这句话,我最近两年听得越来越多。后面通常还跟着一句:法院让我先撤诉,或者中止审理,等刑事那边判了再说。

等多久?没人给得出时间表。有人等了三年,刑事判决下来的时候,钱早就转干净了。

这个“等”字,从2026年9月22日起,有了新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法释〔2026〕19号,一共24条。核心就一句话:涉刑,不再必然让民事案件停下来。

一、“先刑后民”还是必须的吗?

过去几十年,“先刑后民”在实践里更接近一条默认规则——民事案子只要和刑事案件沾上边,就先停一停。最极端的时候是“涉刑即停”:对方交一份刑事受案回执,你的案子就动不了。

新规把顺序调了过来。

第4条说得很直白:依照第3条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只有一种情形才中止——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还没有审结。

“必须以……为依据”,这几个字是要审查的。不是说一句“涉刑了”就能换来中止。

分界线在第2条:同一事实。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才叫同一事实;只是有关联、但案子和事实不是同一件事的,叫关联事实。同一事实,刑事优先;关联事实,各审各的。

二、哪六类案子涉刑了法院也必须受理?

第3条列了六项。照着当事人平时的话翻译一遍:

一,有人以公司或者别人的名义签合同,这个行为构成犯罪了,你去告那个没犯罪的公司或者出借名义的人;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工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你去告单位;

三,借你钱的人签主合同构成犯罪,你去告担保人(前提是担保人不是他的共犯);

四,欠钱的有一堆人,其中一部分涉嫌犯罪,你去告其他债务人;

五,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或赔偿权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

六,其他和犯罪行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形。

这六项的意思只有一句:法院不能再拿“涉刑”当理由,把案子挡在门外,或者直接驳回起诉。

三、对方拿刑事受案回执拖案子,还能拖住吗?

第5条是这部新规里最实用的一条,三道防线。

第一道:当事人拿刑事受案回执来申请中止,法院审查后发现不符合中止条件,不予支持。

第二道:有关机关来函,说自己已经刑事立案了,要求把民事案子移送过去——法院要认真审查。审下来不是同一事实的,把情况和理由告知对方,继续审。

第三道:法院在民事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这条是双向的,既防“以刑阻民”,也防“以民脱刑”。

四、刑事和民事的证据,两边怎么衔接?

刑事认定过的事实,民事里不用再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真出现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民事法院要函告作出刑事裁判的法院,不能各判各的(第6条)。

刑事卷宗里的供述、证人证言,想在民事里用,要过质证这一关,由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第7条)。

刑事没认定的事实,不等于民事也认不了。因为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个刑事标准、刑事裁判没认下来的事实,民事审理中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可以依法认定(第8条)。

已经拿回来的钱要扣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者赔偿过的部分,在民事裁判里、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第9条)。不能一头拿两次。

五、刑事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后还能起诉吗?

能。第15条列了四种情形: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生效裁判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四种情形下,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部分事实属于这四类的,只就这部分事实起诉,也应当受理。

无罪不等于无责。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不是终点,它可以是你走进民事法庭的凭据。以前这条路经常走不通——刑事上放了,民事上被驳回,当事人在两边之间被弹来弹去。第15条把这个口子正式打开了。

六、合同涉刑了,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这一块是实体规则,也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合同效力按民法典认定,不按“涉刑”一刀切(第17条)。签合同、履行合同构成犯罪,和合同有没有效,是两个问题:定罪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认合同有效,是为了让被害人还有救济的抓手。

员工拿公司名义签合同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这类犯罪的:构成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权代理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判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19条)。

高管、员工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把取得的财物侵占或者挪用,被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合同照样对公司有效,公司对外担责之后自己去找内部人追偿;相对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少赔偿额(第20条)。

担保人这边也给了出口:债务人签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主合同有效,但存在债务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人本身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担保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担保人可以主张适当减轻责任(第21条)。

还有一种“自己人坑自己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以单位名义签合同损害单位利益构成犯罪的,不能再援引民法典第154条主张合同无效;这类合同原则上对单位不生效,但单位追认的除外,单位受到损失还可以要求串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第18条)。

七、涉及非法集资,民事案子怎么处理?

上面这些规则,碰到非法集资要让路。

第14条: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移送办案机关;生效刑事裁判把民事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按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已经执行的部分相应扣减。

第23条也说清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这部规定。

涉众型非法集资,仍然是统一走刑事清退。 手里这类案子的,先评估“民事个别清偿”和“刑事统一清退”能拿到多少,再决定动作。

另外几处小口子也顺手打开了:单位涉刑,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可以并行(第11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新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可以另行起诉(第12条);被告人逃匿、刑事长时间走不下去,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子可以受理,符合条件还能申请先予执行(第13条);因中止耽误的利息,法院可以综合过错、履行能力、中止时间长短来定(第22条)。

如果你手上的案子正卡在“涉刑”这一关,把三件事发我:民事这边到哪一步(起诉、开庭、判决、执行);刑事那边到哪一步(没立案、已立案、不起诉、撤案、已判);你要告的是谁(本人,还是公司、担保人、其他债务人)。这三条说清楚,我判断能不能接。→ 找律师 / 提交材料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共24条;本文条文表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文,转载来源:澎湃新闻·政务(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腾讯新闻《新法解读|法释〔2026〕19号24条逐条拆解》。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刘虎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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