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顺德一家鸡煲店的店主对记者说了一件事:2015年因为投资鱼塘失败欠下的180多万,全部还清了。
这条消息在假期里上了热搜。评论区一半在夸他,另一半在反复问同一个问题——
“我欠的钱还清了,失信名单什么时候能撤?限高什么时候能解除?”
这个问题问得准。还钱是一件事,从名单上下来是另一件事,中间隔着几道程序。程序走不完,钱还了,名单还在。
今天把这几道程序说清楚。
一、欠钱不还,就一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吗?
先说要进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了六种情形,前提都是同一个——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后还要具备下面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一条这六项,最常见的是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这一项里有“有履行能力”四个字。法院不会只看“他没给钱”就纳进去,还要看他还得起却故意不给。这两件事的差别,直接决定了名单的进出——很多人以为“我欠着钱就一定是老赖”,也有人以为“我名下没钱就不会上名单”,两头都是错的。
第三条反过来划了红线,法院不得依据第一项把下面这几种人纳进去: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的。
另外,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第四条)。
名单纳进去之后,还有一层后果: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纳入的,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不是门口贴张纸,是制度化通报。
给债权人一句实话:想让对方上名单,“他欠我钱”远远不够。要往这六种情形上去靠,而且要拿证据——他名下明明有车有房还在换新车、微信流水进进出出、财产报告表填的是一张白纸、限高期间还在买机票。这些才是纳名单的材料。
第五条还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纳入,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这是个可以书面推的动作,不是只能等。
二、欠款还清后,失信名单几个工作日能删除?
这是所有人最关心的一段。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所以,钱还清、案子执行完毕,落在第一项,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删除。
但第十条第一款后面还挂着一句关键的话: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什么叫“有纳入期限”?第二条写得很清楚:
被执行人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把这两条连起来看,意思是:上名单的路径不同,下来的方式也不同。
如果是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第一项)进去的,还清就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个工作日删除。如果是因为隐匿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第二到第六项)进去的,名单自带期限,两年起步,情节严重的还会往后延(对方转移财产怎么追,见《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钱还能追回来吗?》)。
一句话:不是所有失信,还清就能立刻下。
第二条第二款还留了一个口子: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注意是“可以”,是要去争取的,不是自动生效的。
还有一句要提醒债权人。第十条最后一段: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把这个人纳入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白了,你为了促成和解、书面同意把名单撤了,这个筹码六个月内就动不了。要不要撤,得先看对方的钱是不是真的到账。
三、觉得自己不该被纳入失信名单,怎么申请纠正?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给了一条独立的救济路。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程序是: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还有第九条这一条更直接:不应纳入失信名单而被纳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实务里常见的两种“不该在名单上”:一种是案子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系统里没同步;另一种是身份信息串了——同名同姓,身份证号录错。这两种都不是“忍着”,是走书面纠正。
四、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解除条件有什么不同?
这两个词天天被一起说,但它们是两套规定(三者的差异,另有一篇专门梳理:《限高、失信、终本,是三件事》)。
第一个区别在入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款紧跟着一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上了失信名单,基本同步被限高;反过来,没上失信名单,也可能被限高——只要他没按执行通知的期限给钱。
第二个区别在限制什么。第三条九项,包含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第九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不得实施这些行为。因私消费用个人财产去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审查属实应予准许。
第三个区别,也是最实际的一个,在出口。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注意这里的措辞:失信名单的删除,条文写的是“三个工作日”;限高的解除,条文写的是“及时”。一个有时限,一个没有硬性时限,靠的是执行法院的动作。
另外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要做这些被禁止的消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坐飞机出差签合同这种,不是绝对不行。
给债权人一句实话:限高不是贴纸,是能咬人的。第十条要求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公众对违反限高行为的举报;第十一条明确,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查证属实可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了就举报,别只在朋友圈里骂。
五、征信上的不良记录,五年是从哪天开始算?
法院的失信名单之外,还有一套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大家说的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这一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起算点——“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不是从第一次逾期那天起算。
举个例子:一笔欠款2023年就逾期了,一直拖到2026年才结清。这五年是从2026年结清那天往后数,不是从2023年往前数。所以“我这笔都逾期三四年了,快自动清了吧”,这个算法是错的。
还要提醒一句:法院失信名单和央行征信是两套系统,各走各的程序。从法院名单上删掉,不等于征信自动干净;征信上记录到期删除,也不等于法院名单就没了。两件事要分别去办。
六、赢了官司钱没到,怎么让对方进失信名单?
回到那个鸡煲店店主。他还清了十年旧债,靠的是这半年流量带来的生意。这样的事能上热搜,本身就说明了一件事:欠债还清不是常态,拖、躲、烂掉才是常态。
如果你是债权人,案子已经赢了但钱没到:
- 先检查对方够不够第一条六种情形中的一种,够,就书面申请纳入失信名单,法院十五日内审查;
- 限高可以同步申请,入口更简单——他没按执行通知的期限给钱就可以;
- 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结案,限高、失信、查封一样没少,发现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 对方在限高期间买机票、住星级酒店、把孩子送进高收费私立学校,留证据举报。
如果你是债务人,钱已经还了:
- 拿还款凭证、结案材料到执行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
- 如果是因为第二到第六项进去的、名单有纳入期限的,要看期限是否届满,同时可以主张“积极履行、主动纠正”,争取提前删除;
- 如果压根不该纳入,或者信息录错,走书面纠正申请,不要在电话里吵。
拿不准的,把判决书或调解书、还款凭证、结案文书理一理,到找律师页提交你的情况,我看一眼就知道该怎么走。
【信息来源】
- 极目新闻,2026年10月1日报道(莫氏鸡煲店主还清旧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根据法释〔2017〕7号修正,2017年5月1日施行),最高法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根据法释〔2015〕17号修正,2015年7月22日施行),最高法公报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国务院令第631号),司法部官网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