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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是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吧。”

老陈在派出所耗了一下午,就换来这么一句。他被人以合作投资的名义拿走八十多万,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都在,对方名下那家公司早就是个空壳。他以为这是诈骗,报警就完了。民警让他填了张受案登记表,口头撂下一句“先放这儿,我们看看”,之后就没了下文。

三个多月后再打过去,接电话的人换了,说“这案子不构罪,你走民事”。他问有没有书面材料,对方回:“这个不用出。”

问题就出在这句“不用出”。

本文只讲一件事:报案之后被口头打回、不给立案,你接下来能做什么。怎么报案、带什么材料、去哪报,另有一篇专门写过(见《合同诈骗怎么报案?立案标准、管辖、材料一次说清》),这里不重复。

一、报案被口头打回,怎么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先界定一个身份。你作为被害一方去报案的,法律上叫“控告人”。这个词后面反复要用。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配套的义务写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把这两条连起来读:只要你的身份是控告人,只要决定是不予立案,一份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加一次送达,就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它不是“给不给面子”,是程序里必须落下来的一步。这份通知书要写明案由、案件来源、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为什么这张纸这么要紧?

因为后面三条路,条条都要它。复议复核要看它,你得说清是对哪份决定不服;检察院立案监督要看它,得证明公安已经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刑事自诉也要它,得证明公安不予追究。手里没有它,你就只剩一句口头话,到了检察院、到了法院,谁都不认。

被口头打回时,可以这么做:

一句话,口头的话不算数,白纸黑字加上送达才算。

二、公安不予立案,七天内还能申请复议复核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把时限写死了: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上级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而且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把流程接着细化: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刑事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同样不超过三十日(第30条)。

这里最要盯的是那两个“七日”。复议七天、复核七天,都是法定期限,过了就是自己把门关上。启动用书面申请书,写清申请人是谁、被申请的是哪个公安局或派出所、受案登记号、请求事项(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侦查)、理由和证据,递交时留回执或邮寄凭证。

说句实话:复议是“自己复查自己”,复核是“上级看下级”,指望它翻盘的概率不高。但它另有用处。一是把程序走到头——你之后去检察院、去法院,人家会看你有没有穷尽公安内部的救济;二是逼对方把不立案的理由落到纸面上,这些写下来的理由,就是后面监督、自诉要瞄准的靶子。

三、公安不立案,能请检察院做立案监督吗?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触发方式有两种:检察院自己发现,或者被害人提出。我们说的是后者。

配套的期限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具体怎么走:

立案监督不判断谁对谁错,它只解决“该立的案没立”这一个点。检察院认为公安的理由成立的,监督到此为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发通知要求公安立案,这一步是有强制力的,公安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也不追究,能自己提刑事自诉吗?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案子能自诉?第210条列了三类:

被立案难卡住的当事人,看的正是第三类。它的门槛写得很直白:一,你得有证据证明;二,侵犯的是你人身、财产权利;三,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前两条是你自己扛的举证责任,第三条就靠前面那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检察院的不追究结论。

几个要点:

五、复议、立案监督、刑事自诉,这三条路怎么选?

先把大致的顺序理一遍:

第一步,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它,三条路都无从下手,这是所有行动的起点。

第二步,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步,公安这条走完,或者你判断没必要走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四步,检察监督不成,再考虑刑事自诉——前提是符合第210条第三类的条件。

这四步不是必须挨个走完。给你两个判断口径:

衔接上留意两点。一是别让时限空过,复议七日、复核七日都是硬期限;二是检察监督和自诉并不冲突,但法院受理自诉后,公安和检察院那边的立案程序会受影响,动手之前想清楚主攻哪一条。

最后说句实在的。立案难,难在程序被一句口头话堵死了。你要做的不是争口气,是把口头的话变成白纸黑字,再顺着法律给的那几道门,一道一道往里推。

如果你手上的案子正卡在“报了案,公安不受理、不给立案”这一步,把三件事发我:

一、有没有拿到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报案到现在多久了,公安给过什么书面答复;

三、手里有哪些证据材料——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这些都算。

这三条说清楚,我判断能不能接、该往哪条路走。→ 找律师 / 提交材料

【信息来源】

【条文依据】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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