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款要不回来,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赶紧起诉。
案子做下来才知道,能不能赢、赢了能不能拿到钱,在签合同那天就分出去了。
做执行案件这些年,企业主拿着合同来找我,情形大同小异:货供了大半年,对账单攒了一摞,对方一直说“下周付”。真去起诉,才发现有些事当时没写进合同,事后补不回来。下面这几处,是我在案子里反复碰到的。
合同到底该跟谁签、签的是谁?
合同抬头是公司,落款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公章,也没有授权,起诉时先得打一轮“他有没有代理权”。
还有一种更麻烦:合同签的是 A 公司,货款走 B 公司账户,收货单是 C 公司的仓库。三家名字接近,实际是同一个老板。执行时才发现 A 公司账上没钱,钱和货在 B、C 手里,而合同只约束 A。
签之前把两件事做掉:合同相对方的名称和公章名称核对一致;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当场让他出具授权,或者事后补公司盖章确认。
什么时候该给钱,合同里写清楚了没有?
“货到付款”这四个字最省事,也最坑。“货到”是哪一天,谁签收算,验收几天、怎么算合格,合同不写,全靠吵。
我见过最简的写法是“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没写验收期限。对方一句“还没验收”,付款条件就没成就,账期可以无限往后拖。
改起来就两句话:收货当日由指定人员签收,签收之日起 X 日内完成验收,逾期未提异议视为合格;每月 X 日前双方对账,对方逾期不提异议视为确认。这两句话,将来就是你的举证路径。
合同里写了担保,是不是就真的有效?
写了担保条款的合同,不等于有担保。
不动产抵押要到登记机构办登记才设立;动产抵押没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一台设备抵押给两家,先登记的拿钱(民法典第402条、第403条)。
保证更容易踩坑。合同里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按司法解释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民法典第692条)。这六个月里没有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93条)。
担保这件事,签的时候顺手,事后补不上。
对方找不到人,法院的文书送不到怎么办?
合同里有没有一条送达地址条款,直接决定官司要打多久。
对方拒收、搬走、找不到人,没有约定送达地址,法院只能公告送达。公告一次三十日(民诉法第95条),一审、二审各来一次,中间再走执行,时间就这么出去了。合同里加一行“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地址变更应书面通知”,成本是一句话。
合同没写违约金,逾期利息还能不能要?
不少合同只写“逾期付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写标准。真起诉时,逾期利息只能按司法解释的算法主张,比约定的低一截。
写清楚:逾期付款的,按未付金额每日 X 计付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法院会调整;没约定,连调整的机会都没有。
上面五处,都是签合同那天十分钟能改的。改不了的只有时间:账龄满三年又没有任何催收痕迹的货款,法律上可能已经不受保护(民法典第188条;有催收、对账、对方承诺还款等情形的,诉讼时效从那一刻重新计算,民法典第195条)。
所以先别急着问“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做两件事:把合同翻出来,看上面五处写了什么;把对账单、送货单、催收记录按时间排一遍,看证据链断在哪。
手上正有要不回来的货款,把这三样发我:
第一,合同(含附件、补充协议);第二,对账单或者对方的付款记录;第三,催款的微信、邮件、函件。
看完我判断能不能接,从哪一步切。→ 找律师 / 提交材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