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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女子,3 个月,399 件商品,8000 余元。

今年 6 月的一天,她在盒马下单买了一款水果,觉得口感不好,以「不喜欢/不想要」为由申请仅退款。客服联系她之后,让她自行处理商品,很快退了钱。一分钱没花,白拿一单。

这个甜头之后,操作开始升级。理由从「不喜欢」「不想要」,到「支付方式选错」「未使用优惠券」,再到「内部腐烂发霉」。平台对生鲜、日用品这类小额订单一般不上门取件,她就留下自用;对三文鱼、整箱牛奶这类要上门取件的,她吃掉大部分,把剩下的退回给快递员。

10 月 9 日,上海闵行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就是薅羊毛吗?规则是平台定的,申请是她自己按流程点的,平台也同意了,怎么会是犯罪?

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回答。平台规则管的是「能不能退」,刑法管的是「凭什么退」。这是两件事。

一、退款理由是真是假,怎么分纠纷还是诈骗?

买家申请退款的理由,分两类。

一类是客观的、可以验证的:「内部腐烂发霉」「商品破损」,真假能查。

一类是主观的、难以证伪的:「不喜欢」「不想要」。

商品确实有问题,如实说明,申请仅退款——这是平台规则给的售后权利,最多是民事纠纷。商品完好无损,却写下「内部腐烂发霉」,这就不是行使权利,是虚构事实。

规则一个字没改,变的是理由的真假。平台同意的是正当售后,不是虚假陈述。

那「不喜欢」这类主观理由怎么办?它本身没法证伪,单凭这一句话定不了罪。本案的支点,是两件事叠在一起:

一是她虚构了客观事实,收到完好的生鲜,谎称变质;

二是她用行为推翻了自己的说法——以「不喜欢」为由退款,事后又十余次下单同款。一个确实不喜欢某样东西的人,不会反复买十几次。

说不喜欢是假,想白拿是真。

二、被骗的是平台、亏钱的是商家,也算诈骗吗?

诈骗罪的经典链条是:行为人虚构事实,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受骗人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这四个角色,大多数案件里是同一个人。

本案错开了。受骗的是平台——客服,或者自动审核的系统;处分财产的也是平台;而钱,是从商家的账上出的。

这个结构,刑法上叫三角诈骗。司法实践承认它:只要被骗的一方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在可以处分该财产的地位,诈骗罪照样成立。平台依售后规则、依与商家的协议处理退款,对这笔钱有处分权,链条是闭合的。

她骗的是平台,损失落在商家头上。这不影响定性。

三、系统自动放行的退款,也算诈骗吗?

有一种常见的反驳:机器不会「陷入错误认识」,退款是系统自动过的,谈不上骗。

这个说法站不住。利用系统对信息的识别错误,输入虚假信息,让系统按预设程序处分财产,一样可以构成诈骗。何况「内部腐烂发霉」这句话是要给人看的——平台客服会复核;退一步说,即便系统先放行,放行的依据也是她提交的假信息。

被欺骗的对象,是判断信息真伪的那个环节,不是服务器。

四、在上海骗八千多块,够不够立案标准?

上海现行的标准是《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 号,2023 年 4 月 12 日施行):

8000 余元,直接落在第一档里,不需要借别的条款。399 件、3 个月,即便金额再低一点,兜底那条也够。本案两头都占。

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按平台流程申请的退款,为什么也算诈骗?

刑法看行为实质,不看流程形式。走的是平台流程,做的是虚构事实。

往轻里说,这笔钱在民事上也站不住。《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

有个案子可以对照。据中新网报道,上海二中院改判过一起「仅退款」纠纷:买家以「电池续航不足」为由申请退款 1869 元,二审认定他没有举证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平台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解除买卖合同,改判买家退还货款。

民事上,她要把钱吐出来;刑事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数额达标,就跨过了那条线。买东西被坑之后怎么追——固定证据、报案追赃、起诉保全的顺序,另有一篇专门讲(见《直播间买到假玉石,钱怎么追回来》)。同样一笔钱,一条路通向返还款项,一条路通向刑事责任。

六、商家遇到恶意退款,手里有哪三条路?

我平时办执行案件,最怕碰到的局面是:判决拿到了,钱花光了,账上清零。

这类「薅平台规则」的案子,反过来提示了一件事:行为留在系统里,痕迹就是证据。下单记录、退款理由、复购记录、上门取件的路由信息,时间、次数、理由,清清楚楚,赖不掉。

所以商家手里的三条路,证据是同一套:

本案金额不大,但行为模式太整齐:399 笔退款、接近满额的退款率、统一的操作手法。异常在数据里藏不住。


回到开头那句话。平台规则管的是「能不能退」,刑法管的是「凭什么退」。

「不喜欢」可以是一个真实的退款理由,但不能是「东西明明没问题,我说它坏了」。

分界不在你点了几次申请,在你写下的那句话是真还是假。


如果你正卡在这类事上——不管是商家的货款被恶意退款吞掉,还是消费者被指恶意退款——把三条准备好:

第一,订单和退款记录(时间、件数、理由);第二,有没有对方实际使用商品的证据(复购记录、取件记录、沟通记录);第三,平台申诉或者报案的结果。

把这三条到找律师页提交,我判断能不能接、从哪一步切入。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 号,2023 年 4 月 12 日施行)第一条(数额较大:诈骗财物价值 6 千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第二条第五项(3 千元以上不满 6 千元且有二年内多次诈骗等情形的,亦属数额较大)、第三条(数额巨大:1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

【信息来源】上游新闻 2026 年 10 月 9 日报道《女子 3 个月在盒马鲜生仅退款 399 件商品,涉诈骗被抓》(记者时婷婷);新京报同日报道;中国新闻网 2026 年 6 月 3 日报道《「愤怒的商家」「被误伤」的买家……网上购物谁能决定「仅退款」》(含上海二中院改判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施行,现行有效);沪高法〔2023〕128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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