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把借条翻出来才发现问题:借款人写的是小名,没有身份证号;金额只有阿拉伯数字,没有大写;利息一个字没提;钱是现金给的,转账记录一条没有。
这些不是起诉那天才冒出来的,是写条子、转钱那一天就定下的。
一、借条上没写身份证号,起诉时找不到人怎么办?
借款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借条上只写“张三”,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查控系统里叫张三的人一屏装不下,人找不到,债权就悬着。身份证号是把这笔借款和具体某个人绑在一起的那根线。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写书面字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没有书面凭证,第一步就卡住——你得先证明借过。
金额。 阿拉伯数字加大写,改动的地方按手印,币种写清楚。
利息。 写明月利率或者年利率。不写,法律上就是没有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同样不支持)。写了的,利率有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高利放贷本身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第680条)。
还款日。 不写还款日的,你可以随时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第675条),但要靠催告留痕来固定时间;写了具体日子,后面算时效、算担保期间都清楚。
送达条款。 加一句“本人确认以下地址、手机号、微信号为有效送达地址,变更应书面通知”。执行阶段人找不到,公告送达一拖就是几个月。
二、现金借出去没有转账记录,还能要回来吗?
转账优先。 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都行,备注写“借款”,回单存好。一张能用的转账记录要有三样:付款账户是你的、收款人是借款人本人、金额和时间对得上。
收钱的人必须是借款人本人。 打给他配偶、他公司、他指定的第三人,就要在借条上写明“指定收款账户”并让他签字确认。少这一步,他可以说没收到钱。
现金交付最难。 给现金,当场写一张“今收到现金××元”由他签字;金额大的,取现记录、照片、在场人、事后的微信对账都能当佐证。什么痕迹都没留的现金,法院很难认定。
借条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样,按实际到账的算(民法典第670条;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条子写十万、实际转九万五,主张的本金就是九万五。
三、欠款拖过三年没催,还能起诉要回来吗?
三年。 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典第188条)。中断之后,从那一刻重新起算三年(民法典第195条: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对方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所以催款要留痕:微信文字(不是语音)、短信、书面催告加快递单,快递单上写“催款函”。
对方回一句“过几天就还”,微信发来的,就是中断时效的证据;当面口头说的,事后很难证明。
有保证人的,看保证方式。 借条上没写清楚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算(民法典第686条)。一般保证的意思是:你得先起诉借款人、对他强制执行仍然还不上,才能找保证人(民法典第687条)。想让保证人和借款人一样直接担责,借条上要写“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别错过。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692条),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六个月内没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3条)。常常是借款人的官司打赢了、执行不到钱,才想起保证人,翻出来一看,期间早过了。
抵押要登记。 不动产抵押要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才设立。只在借条上写一句“以某处房产抵押”,没有登记,对抗不了第三人。
四、怎么查对方是不是被执行人、有没有被限高?
借款人个人的信用和涉诉情况,用姓名加身份证号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三样: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再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他被判过哪些案子、执行到了什么程度。这些是公开信息,十分钟能查。
至于他名下有没有房、车、存款、股权,法院的网络查控会覆盖登记在册的部分;已经转出去的、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要另外找线索(可先照着六类可查财产自查表过一遍)。
最后说局限
借条、转账、催收三样齐,案子能立、能判;判下来能不能拿到钱,看对方名下有没有财产,那是另一条线(执行不到钱、案件被终本的,见终本不是结案)。
现金交付又没有字据的,能补的证据有限,拖得越久越难补。
手上要有要不回来的借款,把这三样发我
第一,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拍照片就行);第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或者微信、支付宝的转账截图,能看到金额、时间、收款人);第三,对方的身份证号或者公司全称,以及你催过的记录。
看完我免费给你出一份资信快照——一页纸,写清他名下有没有被执行、有没有上失信名单、这笔钱还值不值得往下追。在公众号留言「快照 + 对方姓名」就行,也可以在找律师页提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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