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北京,9月28日上海,9月30日广州。
六天,三份文件落地,指向的是同一份中央文件——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业内叫它“8·28新政”。
方向写在文件里:预售门槛统一提到“主体结构封顶”,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要等竣工备案之后才放。
三地的差别这几天已经被写透了:北京现房定金上限是总房价的百分之一,上海百分之三,广州百分之五顶格;北京卡得最细,广州给的配套协同最多。
这些不是这篇文章要讲的。
要讲的是另一件事:新政只往后管。它解决“以后要盖的房子”,不解决“已经踩进去的坑”。而踩在坑里的人,比准备买房的人多。
一、8月28日这条线,到底划在哪里?
三个城市的细则都设了同一条线——2026年8月28日。
这条线之后出让的地,按新规矩来:要预售,单体建筑得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有条件的地方优先做现房销售;预售资金全额进监管账户,全过程监管;房子竣工验收备案之后,银行的按揭贷款才放。开发商的开发贷、自有资金、卖房回款,全部进主办银行开的一个专户里,封闭运行。
这条线之前的项目叫“在途项目”。三地口径基本一致:已经拿了地、还没开发的,原则上按新项目管;确实能保证按时交付的,加强资金监管之后,可以在2027年底前继续按原来的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也就是说,老项目有一年多的窗口期。窗口期用完还起不来的,就得面对新规则。
你现在要做的第一件事很具体:把项目和这条线对一下表。 预售证是8月28日之前拿的,还是之后?地是哪一天出让的?这两个日期,决定了你接下来只能走哪条路。
这条线之下,是三类完全不同的问题。
二、已经买了期房的人,新规到底管不管用?
先说一句可能不太舒服的话:8·28新政保护的是“以后买房的人”。
你的合同签在新规落地之前,新规不会自动改你的合同,也不会把你的房子变成现房。开发商延期了、停工了、交付不了,该走的维权路径,还是老的那几条。
但这不代表什么都做不了。有三件事,现在就能查、能做。
第一件,查你的购房款去了哪里。
广州的细则里有一句话写得很明确: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这不是广州独有的要求,各地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里都有类似规定。
问题是,当初卖房的时候,销售有没有让你把钱打到别的地方——打给开发商的一般账户,打给某个关联公司,甚至打给个人。如果打过去了,这笔钱在后面会很被动:它没进监管账户,就享受不到那套专款专用的保护。
手里有转账记录的,现在去银行把流水打出来,看收款方是谁。
第二件,算清楚你的付款比例。
如果你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了,你要提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法律给了三个硬条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条同时满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和第三条最容易卡人。百分之五十是一条硬线,很多人只付了首付,三成,这一条就过不去。要不要补、补多少、什么时候补,得算清楚再动。
第三件,把项目和开发商的状态查一遍。
项目公司有没有被执行、土地有没有被查封、预售许可证还在不在有效期内、监管账户开在哪家银行。这几样都是公开信息,住建部门的预售许可公示、法院的公开信息、企业的登记信息,都能查。
查完之后你才知道,你面对的是一个还能救的项目,还是一个已经被排在队尾的项目。
三、给开发商垫过钱的人,接下来该怎么办?
三类人里,受影响最大的是给开发商干活、供货、借钱的那一类:施工方、材料商、供应商,还有把钱借给项目的出借人。
新政最要紧的一条不在定金,在资金。
以前,开发商的钱可以在几个项目之间调。A项目的回款挪去还B项目的债,是行业里公开的打法。8月28日之后,项目资金进主办银行的专户,封闭运行,跨项目腾挪的口子被堵住。
这件事有好的一面:项目的钱跑不掉,烂尾的概率下来了。
也有要清醒的一面:你想从项目上把钱拿回来,难度变大了。 监管账户里的钱是专项用于这个项目建设的,法院要扣划,也要看具体情形——有没有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项目是不是已经完工。指望一纸判决直接把监管账户的钱划走,不现实。
那还有什么路可走?
第一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条的分量在“优先”两个字——它排在后边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前面。
第二条,核对你的期限。
优先受偿权不是永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十八个月。过了这个期限,这笔钱就从“优先”掉回“普通”,跟所有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项目剩下的房、剩下的地,按比例分。这是很多施工方吃过的亏。
第三条,赶在钱被腾挪之前动手。
项目公司名下还有土地、还有房源、账上还有钱的时候,去查封、去保全(怎么保全、保全之后怎么推,见《保全了财产,为什么还是拿不到钱?》)。等房子卖完、资金进了专户、公司被抽干,你手里剩下的就是一纸判决。
四、手里有判决正在执行的,该做什么?
房地产领域的执行,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最典型的场子。
房子、土地、项目公司的股权,看上去都是钱,但这些东西上面压着抵押权、压着工程款优先权,还牵扯着已经签了合同等着收房的购房人。你拿着判决来排队,前面可能已经站了三拨人。
这个时候,三件事要做对。
第一件,先看清自己排在第几位。
同一个项目上,钱不够分的时候,顺序基本是这样:先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再是有抵押登记的债权,然后是普通债权。购房人如果符合前面说的第二十九条那三个条件,还能把房子从执行财产里拿出来。
你先要知道自己站在哪儿。
第二件,盯住监管账户之外的东西。
监管账户的作用是“这笔钱先别动”,它不是全部。项目公司还有别的财产:没卖掉的房子、车位、商铺、股权,对外应收的保修金、保证金。这些都在查控范围里(哪些线索能查、从哪儿查,见《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线索往往在自己手里》)。
第三件,别让案子停在“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着像结案,其实不是。它是法院暂时查不到财产,先把程序停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说白一点:案子“终本”了,你的权利没有过期。 开发商的土地什么时候解封、项目什么时候复工、新的债权人什么时候进场,都是新线索。发现一条,就照样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五、写在最后
8·28这条线,改的是这个行业往后怎么卖房子。它改不了你手里那份已经签了的合同,也改不了已经欠下的那笔钱。
能改的只有一件事:你接下来怎么做。
如果你正卡在其中的某一步——买的期房停工了,工程款要不回来,判决在手却执行不动——把三件事说清楚:发生了什么、现在到了哪一步、手里有什么材料,到找律师页提交,我看一眼就知道能不能接。
【信息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2026年8月28日
- 北京市《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26〕460号),2026年9月24日
- 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26年9月28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26年9月30日
- 央视网(转载澎湃新闻):《京沪穗落地住房销售改革细则:三地有哪些不同,对楼市有何影响?》,2026年10月1日,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