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这个是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吧。”
老陈在派出所耗了一下午,就换来这么一句。他被人以合作投资的名义拿走八十多万,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都在,对方名下那家公司早就是个空壳。他以为这是诈骗,报警就完了。民警让他填了张受案登记表,口头撂下一句“先放这儿,我们看看”,之后就没了下文。
三个多月后再打过去,接电话的人换了,说“这案子不构罪,你走民事”。他问有没有书面材料,对方回:“这个不用出。”
问题就出在这句“不用出”。
本文只讲一件事:报案之后被口头打回、不给立案,你接下来能做什么。怎么报案、带什么材料、去哪报,另有一篇专门写过(见《合同诈骗怎么报案?立案标准、管辖、材料一次说清》),这里不重复。
一、报案被口头打回,怎么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先界定一个身份。你作为被害一方去报案的,法律上叫“控告人”。这个词后面反复要用。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配套的义务写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把这两条连起来读:只要你的身份是控告人,只要决定是不予立案,一份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加一次送达,就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它不是“给不给面子”,是程序里必须落下来的一步。这份通知书要写明案由、案件来源、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为什么这张纸这么要紧?
因为后面三条路,条条都要它。复议复核要看它,你得说清是对哪份决定不服;检察院立案监督要看它,得证明公安已经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刑事自诉也要它,得证明公安不予追究。手里没有它,你就只剩一句口头话,到了检察院、到了法院,谁都不认。
被口头打回时,可以这么做:
- 当场把话说清:我以控告人身份,要求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书面送达。
- 有受案登记、但迟迟没有结论的:书面申请,要求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是否立案,递交时留回执或邮寄凭证。
- 被一句“这是民事纠纷”挡回的:请对方把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写进通知书里。
- 全程留痕:回执、邮寄单据、接待民警的警号,自己参与的对话可以录音。
一句话,口头的话不算数,白纸黑字加上送达才算。
二、公安不予立案,七天内还能申请复议复核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把时限写死了: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上级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而且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把流程接着细化: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刑事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同样不超过三十日(第30条)。
这里最要盯的是那两个“七日”。复议七天、复核七天,都是法定期限,过了就是自己把门关上。启动用书面申请书,写清申请人是谁、被申请的是哪个公安局或派出所、受案登记号、请求事项(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侦查)、理由和证据,递交时留回执或邮寄凭证。
说句实话:复议是“自己复查自己”,复核是“上级看下级”,指望它翻盘的概率不高。但它另有用处。一是把程序走到头——你之后去检察院、去法院,人家会看你有没有穷尽公安内部的救济;二是逼对方把不立案的理由落到纸面上,这些写下来的理由,就是后面监督、自诉要瞄准的靶子。
三、公安不立案,能请检察院做立案监督吗?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触发方式有两种:检察院自己发现,或者被害人提出。我们说的是后者。
配套的期限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具体怎么走:
- 找对门:向与办案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也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
- 带齐料:不予立案通知书、身份证明、报案与受案材料、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复议复核的结果(如果已经走过)。
- 申请书写清三件事:事实经过;为什么认为这个行为构成犯罪;为什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立案。
立案监督不判断谁对谁错,它只解决“该立的案没立”这一个点。检察院认为公安的理由成立的,监督到此为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发通知要求公安立案,这一步是有强制力的,公安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也不追究,能自己提刑事自诉吗?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案子能自诉?第210条列了三类: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立案难卡住的当事人,看的正是第三类。它的门槛写得很直白:一,你得有证据证明;二,侵犯的是你人身、财产权利;三,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前两条是你自己扛的举证责任,第三条就靠前面那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检察院的不追究结论。
几个要点: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证据,多为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自诉条件的,会动员撤回或裁定驳回,符合条件的开庭审理。
- 自诉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身上,这是它和公诉最大的分别——公安不去查的证据,得你自己凑齐。
- 这条路对证据要求高,适合案情相对清楚、证据已经成型的案子;证据散乱、依赖侦查手段的,走起来吃力。
五、复议、立案监督、刑事自诉,这三条路怎么选?
先把大致的顺序理一遍:
第一步,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它,三条路都无从下手,这是所有行动的起点。
第二步,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步,公安这条走完,或者你判断没必要走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四步,检察监督不成,再考虑刑事自诉——前提是符合第210条第三类的条件。
这四步不是必须挨个走完。给你两个判断口径:
- 公安明显是“不想接”、事实并不复杂的:复议复核加检察监督,快,成本也低,先走这条。
- 案情清楚、证据都在自己手里、你要的是一个判决的:可以更早考虑自诉。自诉由法院直接审,不受公安立不立案这件事的牵制。
衔接上留意两点。一是别让时限空过,复议七日、复核七日都是硬期限;二是检察监督和自诉并不冲突,但法院受理自诉后,公安和检察院那边的立案程序会受影响,动手之前想清楚主攻哪一条。
最后说句实在的。立案难,难在程序被一句口头话堵死了。你要做的不是争口气,是把口头的话变成白纸黑字,再顺着法律给的那几道门,一道一道往里推。
如果你手上的案子正卡在“报了案,公安不受理、不给立案”这一步,把三件事发我:
一、有没有拿到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报案到现在多久了,公安给过什么书面答复;
三、手里有哪些证据材料——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这些都算。
这三条说清楚,我判断能不能接、该往哪条路走。→ 找律师 / 提交材料
【信息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公布施行)。全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转载)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2020年9月1日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2014年9月13日发布,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来源:法治日报—中国政府网转载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十三章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本讲仅作机制背景引用,未直接援引具体条文)
【条文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对控告人的保密与安全保障)
-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予立案应当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通知立案)
-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的三类范围,其中第三类为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对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七日内提出、三十日内决定;对复议决定申请复核,七日内提出、三十日内决定;重大复杂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七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十五日内立案)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第4项(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刑事复议)、第30条(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